一、被告新北市消防局新聞聯絡人(涂崇恩)於105年2月16日,利用消防局邀約媒體人員餐敘之機會,將不實言論內容在餐會上告知媒體工作者,進而由黃光芹對外散布於眾,已屬故意將不實言論廣為散布以詆毀原告名譽之舉。被告具公職部門新聞聯繫人之身分,竟以「搜刮總隊」之偏激詞彙嘲諷戲謔原告之簡稱「搜救總隊」。被告涂崇恩屬故意侵害其名譽權,經法院判決認定。
二、判決指出,被告涂崇恩於105年2月15日在其社群網站Facebook公開頁面中,發表內容為:有學長夢到新莊博士的家住戶的現金及貴重金屬,不小心掉進全身紅衣的大哥口袋…等污衊栽贓言論,貶抑原告之社會評價,其內容已逸脫原告從事救災之公益事務內容,而係惡意嘲諷貶抑原告行為,均非屬善意發表適當評論,具有違法性。
三、上述等不實及污衊栽贓言論故意侵害名譽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,被告涂崇恩應向中華民國搜救總隊公開道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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